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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将纳入保险法

2008-09-03 14:33:32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李 明   【 评论:0


  

  去年7月,张老伯投保了某公司的健康险,最近生病住院,去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张老伯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给付重疾险保险金,并且单方面解除了重疾险合同,因这是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明文规定,张老伯无法申辩争取。

  不过,这种保险公司独大、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将有望改变。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首次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合同法,抗辩期为两年。

  这就意味着,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在此之前,国内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错误的处理上。

  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修订草案)》,保险合同的抗辩期为两年,合同进入不可抗辩期之后,保险公司的相关权利即告丧失。

  据了解,“不可抗辩条款”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成为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并有进一步扩大“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范围的趋势。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3条规定:“保险人在契约订立后经过十年,即使发现投保人在缔约时有违反其应尽的告知义务,也不可以解除契约。但投保人恶意违反者,不在此限。”

  不少业内学者早就提议在《保险法》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他们认为:国内保险业迫切需要“不可抗辩条款”,这可以防止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权上的滥用,并保护保险消费者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

  也有人士表示了他们的担忧,认为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如无可保利益、冒名顶替、恶意投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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